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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卡槽连接器及组件、高频连接器及组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大气、环境风险专项)》(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703号),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项目位于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州路北、经十九路东,投资50000万元,占地面积52857平方米,年产6000万件卡槽连接器、2000万件高频连接器。
******有限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施工过程必须加强环境管理,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应对扬尘、噪声、固废和废水的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达到相关要求。
2.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本项目含镍废水经含镍废水回用处理系统(处理工艺:“砂滤+碳滤+ro反渗透”,处理能力:150m3/d)处理后,ro淡水回用于镀镍后清洗工序,ro浓水与污水站树脂再生废水、化验废水、地面冲洗废水混合经厂区含镍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两级混凝沉淀+过滤+离子交换,处理能力:50m3/d)预处理,含氰废水、氰银废水、含氰废气喷淋废水经厂区含氰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两级碱性氯化法破氰,处理能力:20m3/d)预处理,阳极氧化废水经厂区阳极氧化废水预处理系统(处理工艺:混凝沉淀,处理能力:60m3/d)预处理,含锡废水经含锡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混凝+mcr+砂滤+碳滤+ro反渗透”,处理能力:40m3/d)处理后,ro淡水回用于镀锡后清洗工序,ro浓水与上述经预处理的废水、前处理废水、综合废水、初期雨水、其它一般废气处理系统废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经厂区综合废水系统(处理工艺:混凝沉淀+a2/o+混凝沉淀,处理能力:350m3/d)处理,以上废水与纯水制备系统浓水、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及《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表1间接排放标准后接管明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回用水满足《金属镀覆和化学覆盖工艺用水水质规范》(hb5472-91)c类指标以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洗涤用水标准”。
3.本项目连续镀镍锡线、连续镀镍金/锡线废气(硫酸雾、氯化氢、碱雾)分别经管道收集至两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1#)排放,挂镀镍银线、挂镀镍锡线、滚镀镍锡线废气(硫酸雾、氯化氢、碱雾)分别经“密闭+槽边抽风+顶吸负压收集”、化验室废气(硫酸雾、氯化氢)经通风橱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合并至两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2#)排放,阳极氧化线废气(硫酸雾、氮氧化物、磷酸雾、碱雾)经“密闭+槽边抽风+顶吸”收集至两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3#)排放,氰化镀金、银废气(氰化氢)分别经管道/“密闭+槽边抽风+顶吸”至两级次氯酸钠氧化喷淋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4#)排放,注塑废气(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至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5#)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氨、硫化氢)经加盖密闭收集、危废仓库废气(氨、硫化氢)经集气罩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合并至“一级碱喷淋+低温等离子”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6#)排放。
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氰化氢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排放限值,碱雾、磷酸雾参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硫酸雾、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氯化氢、氰化氢、碱雾、氨、硫化氢)及注塑投料废气(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浓度限值,厂界氰化氢、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表3浓度限值,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9排放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4.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值。
5.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滤芯、废槽渣(液)、废乳化液、废润滑油、废机油、化验废液、废试剂瓶、化学品废包装材料、含镍污泥、综合污泥、废滤芯、废树脂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废边角料、不合格品、纯水制备产生的废ro膜及废活性炭、废胶带、废粉、一般原料废包装材料定期委外处理;生活垃圾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厂内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厂房一层电镀处理区域的车间地面、化学品仓库、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污水管道、危废仓库的防腐防渗处理。
7.本项目需以1#厂房、污水处理站为边界分别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防护距离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环境敏感目标。
8.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9.采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完善应急队伍,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10.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氮氧化物≤0.1229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1539吨、氯化氢≤0.1814吨、硫酸雾≤0.1842吨、氰化氢≤0.0019吨、氨≤0.0281吨、硫化氢≤0.0012吨、磷酸雾≤0.1366吨、碱雾≤0.655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氮氧化物≤0.0216吨、颗粒物≤0.0001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171吨、氯化氢≤0.0407吨、硫酸雾≤0.171吨、氰化氢≤0.0041吨、氨≤0.0104吨、硫化氢≤0.0005吨、磷酸雾≤0.0359吨、碱雾≤0.1078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总量≤90175.06吨,cod≤10.0596/4.5088吨、氨氮≤0.7491/0.4509吨、总磷≤0.2161/0.0451吨、总氮≤1.9343/0.1.3526吨、ss≤4.2254/0.9018吨、石油类≤0.8394/0.0902吨、las≤0.4488/0.0451吨、总氰化物≤0.0014/0.0014吨、总铜≤0.0274/0.0274吨、总镍≤0.0028/0.0028吨、总银≤0.0002/0.0002吨、总锡≤0.0044/0.0044吨、总铝≤0.0702/0.0702吨、全盐量≤237.383/237.383吨。
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有限公司卡槽连接器及组件、高频连接器及组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大气、环境风险专项)》(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703号),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项目位于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州路北、经十九路东,投资50000万元,占地面积52857平方米,年产6000万件卡槽连接器、2000万件高频连接器。
******有限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施工过程必须加强环境管理,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应对扬尘、噪声、固废和废水的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达到相关要求。
2.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本项目含镍废水经含镍废水回用处理系统(处理工艺:“砂滤+碳滤+ro反渗透”,处理能力:150m3/d)处理后,ro淡水回用于镀镍后清洗工序,ro浓水与污水站树脂再生废水、化验废水、地面冲洗废水混合经厂区含镍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两级混凝沉淀+过滤+离子交换,处理能力:50m3/d)预处理,含氰废水、氰银废水、含氰废气喷淋废水经厂区含氰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两级碱性氯化法破氰,处理能力:20m3/d)预处理,阳极氧化废水经厂区阳极氧化废水预处理系统(处理工艺:混凝沉淀,处理能力:60m3/d)预处理,含锡废水经含锡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混凝+mcr+砂滤+碳滤+ro反渗透”,处理能力:40m3/d)处理后,ro淡水回用于镀锡后清洗工序,ro浓水与上述经预处理的废水、前处理废水、综合废水、初期雨水、其它一般废气处理系统废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经厂区综合废水系统(处理工艺:混凝沉淀+a2/o+混凝沉淀,处理能力:350m3/d)处理,以上废水与纯水制备系统浓水、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及《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表1间接排放标准后接管明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回用水满足《金属镀覆和化学覆盖工艺用水水质规范》(hb5472-91)c类指标以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洗涤用水标准”。
3.本项目连续镀镍锡线、连续镀镍金/锡线废气(硫酸雾、氯化氢、碱雾)分别经管道收集至两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1#)排放,挂镀镍银线、挂镀镍锡线、滚镀镍锡线废气(硫酸雾、氯化氢、碱雾)分别经“密闭+槽边抽风+顶吸负压收集”、化验室废气(硫酸雾、氯化氢)经通风橱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合并至两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2#)排放,阳极氧化线废气(硫酸雾、氮氧化物、磷酸雾、碱雾)经“密闭+槽边抽风+顶吸”收集至两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3#)排放,氰化镀金、银废气(氰化氢)分别经管道/“密闭+槽边抽风+顶吸”至两级次氯酸钠氧化喷淋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4#)排放,注塑废气(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至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5#)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氨、硫化氢)经加盖密闭收集、危废仓库废气(氨、硫化氢)经集气罩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合并至“一级碱喷淋+低温等离子”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6#)排放。
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氰化氢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排放限值,碱雾、磷酸雾参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硫酸雾、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氯化氢、氰化氢、碱雾、氨、硫化氢)及注塑投料废气(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浓度限值,厂界氰化氢、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表3浓度限值,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9排放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4.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值。
5.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滤芯、废槽渣(液)、废乳化液、废润滑油、废机油、化验废液、废试剂瓶、化学品废包装材料、含镍污泥、综合污泥、废滤芯、废树脂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废边角料、不合格品、纯水制备产生的废ro膜及废活性炭、废胶带、废粉、一般原料废包装材料定期委外处理;生活垃圾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厂内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厂房一层电镀处理区域的车间地面、化学品仓库、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污水管道、危废仓库的防腐防渗处理。
7.本项目需以1#厂房、污水处理站为边界分别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防护距离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环境敏感目标。
8.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9.采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完善应急队伍,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10.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氮氧化物≤0.1229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1539吨、氯化氢≤0.1814吨、硫酸雾≤0.1842吨、氰化氢≤0.0019吨、氨≤0.0281吨、硫化氢≤0.0012吨、磷酸雾≤0.1366吨、碱雾≤0.655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氮氧化物≤0.0216吨、颗粒物≤0.0001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171吨、氯化氢≤0.0407吨、硫酸雾≤0.171吨、氰化氢≤0.0041吨、氨≤0.0104吨、硫化氢≤0.0005吨、磷酸雾≤0.0359吨、碱雾≤0.1078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总量≤90175.06吨,cod≤10.0596/4.5088吨、氨氮≤0.7491/0.4509吨、总磷≤0.2161/0.0451吨、总氮≤1.9343/0.1.3526吨、ss≤4.2254/0.9018吨、石油类≤0.8394/0.0902吨、las≤0.4488/0.0451吨、总氰化物≤0.0014/0.0014吨、总铜≤0.0274/0.0274吨、总镍≤0.0028/0.0028吨、总银≤0.0002/0.0002吨、总锡≤0.0044/0.0044吨、总铝≤0.0702/0.0702吨、全盐量≤237.383/237.383吨。
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