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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淮安菲克斯年产30万顶头盔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有限公司的一栋闲置厂房,年产30万顶头盔。
******有限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喷枪清洗水与水帘喷淋废水一起经漆雾絮凝剂处理后回用于水帘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近期经化粪池处理后,供给周围农户用作农肥,远期接管江苏淮安羽绒纺织产业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本项目喷漆(含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漆雾颗粒及非甲烷总烃)采用“水帘+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1#排气筒高空排放;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及臭气浓度)采用“水冷(间接)+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2#排气筒高空排放。喷漆、烘干产生的漆雾颗粒、有机废气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中表1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及tvoc排放限值;注塑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微量的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及乙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5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9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区内(厂房门窗或通风口等排放口)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3.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值。
4.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包装物、废砂纸、皮革和布料边角料、塑料边角料经收集后出售;废活性炭、废水性漆桶、废漆渣、废过滤棉、废机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厂内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危险废物暂存间的防腐防渗处理。
6.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7.采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完善应急队伍,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8.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1061吨(其中苯乙烯≤0.0219吨、丙烯腈≤0.0087吨、甲苯≤0.0005吨、乙苯≤0.0013吨、1,3—丁二烯≤0.0013吨),颗粒物≤0.0373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613吨(其中苯乙烯≤0.0243吨、丙烯腈≤0.0097吨、甲苯≤0.0006吨、乙苯≤0.0015吨、1,3—丁二烯≤0.0014吨),颗粒物≤0.0272吨。
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有限公司淮安菲克斯年产30万顶头盔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有限公司的一栋闲置厂房,年产30万顶头盔。
******有限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喷枪清洗水与水帘喷淋废水一起经漆雾絮凝剂处理后回用于水帘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近期经化粪池处理后,供给周围农户用作农肥,远期接管江苏淮安羽绒纺织产业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本项目喷漆(含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漆雾颗粒及非甲烷总烃)采用“水帘+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1#排气筒高空排放;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及臭气浓度)采用“水冷(间接)+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2#排气筒高空排放。喷漆、烘干产生的漆雾颗粒、有机废气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中表1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及tvoc排放限值;注塑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微量的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及乙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5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9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区内(厂房门窗或通风口等排放口)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3.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值。
4.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包装物、废砂纸、皮革和布料边角料、塑料边角料经收集后出售;废活性炭、废水性漆桶、废漆渣、废过滤棉、废机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厂内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危险废物暂存间的防腐防渗处理。
6.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7.采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完善应急队伍,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8.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1061吨(其中苯乙烯≤0.0219吨、丙烯腈≤0.0087吨、甲苯≤0.0005吨、乙苯≤0.0013吨、1,3—丁二烯≤0.0013吨),颗粒物≤0.0373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613吨(其中苯乙烯≤0.0243吨、丙烯腈≤0.0097吨、甲苯≤0.0006吨、乙苯≤0.0015吨、1,3—丁二烯≤0.0014吨),颗粒物≤0.0272吨。
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