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区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邮箱:******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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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学校易地新建三期工程 | 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南侧、蓬溪路东侧 | ******学校 | ******有限公司 | 项目投资31817.49万元,用地面积79086.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45917.3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新建报告厅、教学实训楼c组团(内设化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和物理实验室)、学生宿舍楼等,同时建设内部道路、篮球场、排球场、田径场、足球场、桥梁、景观绿化、给排水、地库、门卫、看台等配套设施以及空调、智能化系统等相关配套设备。 | 1.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区域现有污水管道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有限公司。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施工期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期颗粒物排放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标准。运营期实验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排气筒排放。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苯系物、甲醛、乙醛、酚类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氨、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施工期不得擅自从事夜间噪声作业,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各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2 | ******有限公司年产锌合金汽车零配件500万套扩建项目 | 昆山开发区蓬溪南路225号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项目投资300万元,新增5台压铸机,锌合金汽车零配件产量增加至800万套/年。 | 1.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排放。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气筒排放,熔解压铸废气经洗涤塔+过滤棉+活性炭处理后排气筒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溶解压铸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标准,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